上汽大眾朗逸頻爆自燃事件 法院判賠償車主損失
2019-03-13 14:12:27 來源:中國網汽車
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汽車已經進入尋常百姓家。我國目前汽車保有量差不多在2.4億輛。作為一件高消費商品或多或少的都會存在一些質量問題,由此導致的消費者和商家矛盾日益增多。近日,中國網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這樣一起維權案例,2018年4月濟源大眾朗逸凌晨自燃案迎來了二審結果:上汽大眾公司向消費者黨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4525元。
2018年4月17日早晨4點半左右,河南濟源消費者黨某停放在在家門口的大眾朗逸突然起火自燃,車輛被燒毀,達報廢狀態。
事故發生十天后,4月27日,救火的消防部門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結論為起火部位位于該轎車車頭發動機艙左側區域,起火原因為該轎車發動機場內電線故障引發火災。車輛直接損失為102564元。
自己買的車因質量問題導致的自燃,造成如此大的損失,作為消費者的黨某隨即聯系商家焦作市泉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并與廠家大眾汽車客戶服務熱線交涉,無奈兩方相互推諉,拒絕承擔責任。隨后,黨某將經銷商和上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13.74萬元。
一審法院判令上汽大眾賠償損失
經一審法院查明,黨某買車后,未對車輛進行改裝,并對車輛進行了定期保養,而該車在正常停駛狀態下突然起火致使車輛燒毀,且事故經濟源市玉川公安消防大隊認定車輛起火原因為該轎車發動機場內電線故障引發火災。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上汽大眾公司未能舉證證實黨某對火災的發生具有過錯或有其他人為因素及自然災害因素。并根據《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最終判決上汽大眾公司賠償黨某車輛損失102564元、車輛購置稅10461元、內部裝飾費2500元,共計115525元。
不服一審判決 上汽大眾公司上訴
一審后,上汽大眾公司提起上訴。理由一、黨某的車輛從購買至火災事故發生已有三年六個月,已過“三年或行駛里程十萬公里,二者以先到為準”的質量擔保期。理由二,黨某在使用涉案車輛過程中存在不正規的汽車維修保養機構保養、檢修的可能。理由三,消防大隊不是法定的產品質量鑒定機構,沒有鑒定產品質量的資質,不能作為判定產品是否存在質量缺陷的證據。
二審法院判決上汽大眾賠償損失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輛處于停駛狀態下的車輛因自身故障引發火災,這樣的危險顯然超出了正常消費者的合理預期,屬于不合理的危險。黨某提交的證據已經達到證明標準,完成了證明責任,上汽大眾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2019年1月10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涉案車輛雖因自燃致使車輛損毀嚴重,但仍有殘值,結合車輛的毀損狀態、車輛的使用年限等因素,酌定車輛殘值為11000元,一審未予扣除該費用不當,依法予以糾正。在扣除該11000元后,上汽大眾公司共應賠償黨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4525元。
大眾朗逸頻發自燃事件并非個例
經過近一年的維權,兩次審判,消費者黨某最終獲得賠償,但這并非大眾朗逸第一次因自燃而獲賠償。記者從中國搜索查詢得知,大眾朗逸近年有多起自燃事件。

2012年9月21日23時50分,臨川市民王某停放在路邊的大眾朗逸汽車前部突然起火,車輛基本被燒毀。后公安消防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確認起火原因系汽車電氣線路故障引發。后經法院調解,上海大眾公司賠償王某18.2萬余元。
2014年8月2日晚上10時40分左右,襄陽市消費者汪先生停其家屬樓樓下的朗逸牌轎車,突發自燃,導致汽車發動機燒毀。經勘查,汽車自燃系汽車線路問題所致。經過反復協商后,上海大眾汽車銷售公司賠償汪先生10萬元。

記者從車質網查詢投訴信息顯示,截止目前車質網共收到26宗朗逸自燃的投訴案,在一些汽車論壇上,也有車主反饋此現象,并依舊在維權之中。


作為大宗消費品之一的汽車產品,因其高昂的售價和復雜的裝配工藝,無論哪個環節出現問題,對于購車者來說,都是一件讓人頭疼的事情。隨著消費的升級,各式各樣的投訴案例頻發,各種新形式的投訴案件也不斷曝出,消費者的維權意識也在不斷增強。而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們維權需要付出大量的時間、金錢以及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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