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存環保缺陷將召回 保護環境的務實舉措
機動車存在環保缺陷,生產者應主動召回。昨天,市場監管總局、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我國機動車環保召回制度將細化完善。征求意見稿提出,生產者獲知其生產、進口的機動車存在環保缺陷的,應當主動召回。拒不召回的,將由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責令召回。
建立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制度,是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也是保護環境的務實舉措。
征求意見稿提出,環保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系族)機動車產品不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相關要求,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情形。
生產、進口企業(統稱生產者)是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的主體。
征求意見稿對生產者和經營者的機動車信息管理制度提出明確要求。生產者應當建立健全機動車信息追溯管理制度,記錄并保存機動車設計、制造、環保檢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以及機動車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銷售、租賃、維修機動車的經營者應當記錄并保存機動車型號、規格、車輛識別代號、數量、流向、購買者信息、租賃、維修等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按照征求意見稿,生產者實施環境保護召回,應當制定召回計劃,并自確認存在環保缺陷之日或被責令召回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管總局和生態環境部備案。生產者應當將備案的召回計劃同時通報經營者,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社會發布召回相關信息,并在30個工作日內以掛號信等有效方式通知車主。
對實施環境保護召回的缺陷機動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環保缺陷。對未消除環保缺陷的機動車,生產者和經營者不得銷售或者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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