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力挺科創板改革 中介機構責任更重
2019-06-25 09:37:32 來源:證券日報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該《意見》內容不僅僅是圍繞科創板,實質上與資本市場各方都有非常密切的關系,市場各主體都應高度重視。
中介機構責任更重
《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該《意見》出臺后,中介機構的責任更重,保薦人要有獨立實質性判斷,保薦人不因其他中介機構的過錯而免除責任。
《意見》明確,準確把握保薦人對發行人上市申請文件等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全面核查驗證的注意義務標準,在證券服務機構履行特別注意義務的基礎上,保薦人仍應對發行人的經營情況和風險進行客觀中立的實質驗證,否則不能滿足免責的舉證標準。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產業部副主任卞永祖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實際上對保薦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只是對擬上市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等基本信息有清楚的了解,還需要對本企業所處行業的發展情況、該企業未來的發展趨勢、尤其是企業所具備的核心競爭力都要有深入的了解;對于高科技企業來說,其核心競爭力往往是高新技術,所以保薦人也要對企業的技術發展趨勢有相應的把握。
“另外,世界經濟一體化是大趨勢,保薦人也要及時關注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以及國外同行業的發展狀況,才能對擬上市企業未來的發展做出獨立實質性的判斷”,卞永祖表示。
加大中介機構刑事責任
《意見》指出,對于發行人與中介機構合謀串通騙取發行注冊,以及發行審核、注冊工作人員以權謀私、收受賄賂或者接受利益輸送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壓實保薦人對發行人信息的核查、驗證義務,保薦人明知或者應當明知發行人虛構或者隱瞞重要信息、騙取發行注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信改革發展基金會研究員趙亞赟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由于投資者缺乏專業知識和時間精力來對上市公司進行調研,注冊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因此市場要部分依靠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來進行投資判斷。如果報告不準確,甚至故意粉飾乃至欺詐,就會給投資者和市場帶來很大危害。因此必須加大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以震懾心存僥幸者。
卞永祖認為,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是我國證券市場監管中的重要內容,但是包括中介在內的機構和個人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事件并不鮮見,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無論從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來講,違法成本太低,因此,提高違法者的成本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措施。
卞永祖還表示,這次司法意見加大中介機構刑事責任,就是為了提高它們的違法成本,從而創造一個不敢違法、不想違法的證券市場環境,可以說這從根本上夯實了公平、公正的市場基礎,只有這樣,資本市場才能優勝劣汰,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的功能。
券商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擔責
《意見》還對券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提出新的要求?!兑庖姟分赋?,不僅要審查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和公平性,還要結合科創板上市公司高度專業性、技術性特點,重點關注披露的內容是否簡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資者閱讀和理解。
此外,《意見》還指出,對于因未履行投資者適當性審查、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義務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證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趙亞赟認為,科創板對上市公司盈利沒有要求,且科技公司盈利有很大不確定性,較一般A股上市公司投資風險更大,因此才設立了科創板投資者適當性門檻。如果券商通過貸款開戶等弄虛作假的手段幫助不合格投資者客戶進行投機,很可能會增大客戶風險,因此《意見》對券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在卞永祖看來,隨著科創板的啟動,一批新的規則將實施,這對我國的投資者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交易規則變化,投資者需要適應,另一方面,對投資者的投研能力要求也得以提高。因此,需要對投資者對新規則的理解程度以及抗風險能力有嚴格的評估,只有這樣,才是對投資者負責,也確??苿摪迥軌蚱椒€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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