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商業銀行法》 提煉吸收成熟的監管規則
我國現行的《商業銀行法》頒布于1995年,分別于2003年、2015年進行過兩次局部修訂,但是伴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改革步伐不斷加快,現行《商業銀行法》在立法原則、監管理念、公司治理、業務規則、金融消費者保護、風險處置等方面已嚴重滯后于現實需要。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長張智富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修改《商業銀行法》是新時代金融發展的迫切需要。
張智富認為,修改《商業銀行法》應秉承服務實體經濟、促進金融發展、維護金融安全、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原則和目的開展,堅持整體性原則,與《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期貨法》等修法工作互相銜接,同時提煉吸收成熟的監管規則,完善貨幣市場法律規范的整體架構。
張智富建議對《商業銀行法》重點增加或調整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從法律層面實現審慎監管、行為監管、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原則相統一;二是明確分類監管理念,建議根據商業銀行在資產規模、盈利水平、客戶覆蓋、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異,實行科學動態的市場化分類監管制度,促進銀行業差異化、特色化發展;三是擴大《商業銀行法》調整范圍;四是完善商業銀行業務范圍與經營規則,建議放開并規范綜合經營或混業經營,拓寬商業銀行業務范圍,并將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寫入《商業銀行法》;五是健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機制,包括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資本與風險管理和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機制;六是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建立商業銀行履行消費者保護義務的規則體系,明確跨市場、跨行業金融消費糾紛,由人民銀行協調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解決;七是從法律層面完善應予處罰的情形和標準,加大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提高金融違法行為成本,提升監管有效性。(記者廖斌 謝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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