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擬規范產品開發 定期清理問題險種
2016-08-29 14:25:16 來源:上海證券報
對于噱頭性、投機性保險產品,命名易引起歧義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監管部門將正式亮出“紅牌”。
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獨家獲悉,保監會近日起草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基本原則、框架要素、條款費率要求和命名規則等進行了規范。目前,《指引》正在行業內部征求意見。
噱頭保險將遭嚴控
近一兩年來,市場上相繼涌現出“霧霾險”、“搖號險”、“世界杯遺憾險”等保險產品,噱頭十足、奪人眼球,同時也引發了不少爭議。針對其中一些險種,保監會曾及時發布過“一對一”的緊急通知,禁止開發帶有賭博性質等投機性保險產品。
而隨著《指引》的制訂,這些噱頭保險將被明確受控。根據上證報拿到的征求意見稿,保監會強調了財險公司產品開發的基本要求,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不得違反保險原理,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明確了保險公司不得開發以下八類保險產品,包括: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合法利益,如承保賭博風險的保險產品;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不會造成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產品;保險條款承保的風險是確定的,如風險損失不會實際發生或風險損失確定的保險條款;承保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的保險產品;完全炒作概念、無實質內容意義的噱頭性產品;單純以降價(費)、漲價(費)為目的的產品;“零保費”、“未出險返還保費”或返還其他利益的產品;其他違法違規、違反保險原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等的保險產品。
與此同時,站在維護消費者利益的角度出發,《指引》還要求保險公司開發產品特別是個人保險產品時,要堅持通俗化、標準化,有利于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理解、選擇,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
命名不得引起歧義
而對于想在產品命名上“做文章”,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行為,也將被明確予以規范。
根據《指引》要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清晰明了,能客觀全面反映保險責任的主要內容,名稱不得使用易引起歧義的“一切險”等詞匯,不得曲解保險責任,不得誤導消費者。
根據要求,原則上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不使用個性化稱號。但保險產品名稱可以增加個性化稱號,個性化稱號字數不得超過10個字,不得使用低俗、不雅、炒作、嘩眾取寵等性質的詞匯。
《指引》還要求,保險條款的表述應當嚴謹,避免過于寬泛;保險費率厘定應當滿足充足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則;保險公司應當制定公司產品開發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產品開發工作的組織機構、職能分工、工作流程、考核獎懲等內容。
與此同時,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保險消費者的意見建議,應當尊重法律審查人和精算審查人的專業意見。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誤導保險消費者,未經審批或注冊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宣傳銷售。
定期清理問題險種
《指引》中強調,保險公司應當每年清理保險產品,對不再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及時注銷。
具體來看,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市場情況、保險消費者反映和新聞媒體報道等,密切跟蹤、及時評估公司條款特別是新開發條款的合法合規性和適應性,對存在問題的保險條款及時修訂,對不適宜繼續銷售的產品及時停止銷售。
同時,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的要求,對當期簽單保費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產品的銷售情況、現金流、資本占用、利潤等進行評估。對上市兩年以內的產品至少每半年評估一次,對上市超過兩年的產品至少每年評估一次。對當期簽單保費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產品,應當對其保費充足性至少每年評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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