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350萬 興業銀行同業投資業務違規
2017-01-10 10:58:26 來源: 財富動力網
上周,銀監會為進一步引導商業銀行表外業務規范發展,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1〕31號)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此前幾天,因違規操作同業投資業務遭到監管部門處罰,有“同業之王”之稱的興業銀行(601166,股吧)成為業內關注的焦點。據報道,記者在北京銀監局官網發現,11月份興業銀行收到4張來自北京銀監局的罰單,共計500萬元人民幣罰款,主因分別為同業投資業務違規、貸前調查嚴重失職、貸后管理不到位等。“銀行同業業務的違規行為會導致風險資產游離在監管框架之外,增加監管難度。”接受記者采訪的銀行同業業務負責人表示,從政策動向可以看出,國家對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的監管越來越規范。
罰款350萬 興業“同業違規”受嚴厲處罰
北京銀監局網站公布的處罰信息顯示,近日,興業銀行北京分行所辦理的7項同業投資業務,接受了間接的第三方金融機構的信用擔保,嚴重違反了《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北京銀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八條規定,責令興業銀行北京分行改正,并對其七項違法行為分別給予五十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以上罰款合計350萬元,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除同業投資業務違規被罰外,興業銀行北京分行還因“辦理的1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貸前調查失職,未對借款人真實財務狀況履行盡職調查;貸后管理不到位,未分析、掌握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各項風險因素”,被北京銀監局處罰50萬元。此外,興業銀行北京甘家口支行則因貸前調查嚴重失職、貸后管理不到位,責令該支行改正,并對其給予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興業銀行北京東單支行辦理的2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貸前調查失職,貸后管理不到位,未分析、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處以50萬元罰款的行政罰款。
綜合上述罰單來看,在11月份內,興業銀行在北京銀監局的轄內,被罰款500萬元整。其中北京分行就“領到”400萬元的罰款。上述銀行同業業務人士表示,從罰款數量和金額來看,同業投資違規愈發得到監管層的重視。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興業銀行開展同業業務比較早、規模比較大,且該業務對該行整體業績的貢獻也較大,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開展同業業務負面的影響,包括違規和監管套利的成分,這也是興業銀行接下來要清理整頓的。
防范監管套利
所謂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托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于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記者了解到,以往同業投資業務中,金融機構互相借通道,實現同業投資業務顯示在“應收款項類投資”會計科目下,以降低風險資產的權重。作為通道的一方接受銀行資產后,通常會要求銀行進行回購。
有專家表示,興業銀行被監管部門處罰的違規行為,會導致風險資產游離在監管框架之外。據悉,銀行利用同業投資來作為資產出表或者是資產調整科目的通道繞開監管,會導致銀行一些實際的風險資產沒有被納入到監管框架當中。2014年出臺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127號文)要求,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也就是說,監管機構禁止金融機構接受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實際是為防止同業投資當中的監管套利。
據了解,繼上述“127號文”之后,A股16家上市銀行的同業業務發展策略發生了較大分化,五大行堅持將同業定位為流動性調劑功能,而記者了解到,目前興業、中信、浦發、南京銀行(601009,股吧)等股份行和城商行仍以開展同業投融資業務的產品為主。尤其是同業投資業務的大力開展,逐步把同業業務的內涵延伸到廣義的資產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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