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銀行虛增存款規模吃罰單 監管已多次舉紅牌
2017-02-22 11:01:41 來源:北京商報
名義上對企業放出了貸款,私下卻要求企業將一部分資金存回銀行,諸如此類的情形仍在上演。溫州銀監局近一周披露的行政處罰顯示,五家銀行因出現了貸款資金轉為存款、虛增存款規模等違規行為而受到處罰。

五銀行受罰
溫州銀監局在2月16日、17日、20日先后披露了幾份行政處罰單,其中,浦發銀行(600000,股吧)溫州分行因“貸款資金回流轉定期存款,辦理貿易背景不真實的票據業務”被罰45萬元;平安銀行(000001,股吧)溫州分行因“貸款資金回流轉定期存款”被罰30萬元。
因相似違規行為被罰的還有:郵儲銀行溫州分行因“貸款資金轉存銀行存款,再質押發放貸款”、“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等被處罰70萬元;農行溫州分行因“貸款資金轉為存款”等被罰75萬元;廣發溫州分行因“貸款資金轉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通過循環辦理貿易背景不真實的銀行承兌匯票及貼現業務虛增存款”等被罰160萬元。處罰單開出的日期均為今年1月22日。
這并非銀行首次吃到此類罰單。據不完全統計,僅2015年6月以來,晉商銀行朔州分行、民生銀行(600016,股吧)常州支行、招商銀行(600036,股吧)沈陽分行、吉林銀行大連分行、金華銀行、天臺農商行、渤海銀行天津分行等都曾因為以貸轉存受過處罰。
一位銀行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介紹,通俗來說,這些違規的做法其實就是銀行在給企業放貸款的時候附加了條件,從給企業的貸款中扣下一定比例強行作為客戶在銀行的存款。
中小企業常遇“被加量放貸”
事實上,此前已有不少企業向媒體透露自己“被加量放貸”的遭遇。
南寧市一家集團相關負責人曾介紹,2013年,他從一家商業銀行貸款5000萬元,作為自己承包市場租賃權的流動資金。銀行提出必須“以貸轉存”,就是銀行先放貸5000萬元,然后公司存款5000萬元作為三年定期存款進入銀行賬戶,銀行再放貸5000萬元給公司。
該負責人說:“一來二去,銀行給我的額度就擴大到了1億元,但我實際使用的只有5000萬元。從未跟銀行打過交道的我,通過中介、融資公司跟銀行聯系,得到的答復都是最少半年時限才能放款,這家銀行肯給我3個月時間放款,我已經謝天謝地了。”據了解,像這般急切用錢的企業并不在少數,且多為中小企業,和銀行“討價還價”的能力較弱,因此不得不接受這樣的“附加條款”。
銀行則可以借此增加存款額。上述銀行人士表示,以前有存貸比75%紅線的時候,銀行放貸的規模是由存款規模決定的,例如有100萬元的存款,可以放75萬元的貸款。雖然現在取消了這一紅線,銀行不再“沖時點”,但一些銀行對存款還是有考核,員工還是“背任務”。
此外,銀行通過把貸款轉為存款,還可以“吃”更高的利息,從而獲利。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金融系副主任呂隨啟表示,若以貸款利率5%來計算,企業拿到貸款后,是要投到收益率超過5%的項目上去的,這樣才不賠本。但是被銀行要求把貸款存回銀行,只有存款的利息,企業肯定是虧了。
還有業內人士分析認為,將貸出去的錢轉回來變成定期存款搞“體內循環”,失去信貸資金應當服務實體經濟的宗旨。
監管已多次舉紅牌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不得以貸轉存”是寫在銀行“七不準”規定第一條的要求。“七不準”的出處,是2012年初發布的《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其第一項第一款要求,不得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托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在2014年9月銀監會發布的《關于加強商業銀行存款偏離度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再次強調,商業銀行不得違規吸存、虛假增存等。2016年8月,國務院《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完善信貸資金向實體經濟融通機制,降低貸款中間環節費用,嚴禁“以貸轉存”、“存貸掛鉤”等變相提高利率行為。
但不少銀行為了吸收更多存款,仍然有把存款作為審批發放貸款前提條件等行為。還有企業人士透露,“以貸轉存”很多都是銀行與企業協商好的,甚至通過關聯企業進行存單質押貸款等,形式越來越隱蔽。
北京商報記者 崔啟斌 程維妙/文 代小杰/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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