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內吃五張罰單 徽商銀行遭遇黑色處罰月
2017-06-07 13:48:42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編者按:徽商銀行近一個月違規頻頻,暴露管理漏洞。據銀監會網站行政處罰一欄顯示,徽商銀行近一個月內五收銀監局罰單,涉及安徽宿州、滁州、淮北、池州等地。各地分、支行分別因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貸款資金被改變用途、貸款資金轉存定期存單用于票據業務質押、貼現資金回流至出票人等違法行為遭處罰。
中國經濟網記者致電采訪徽商銀行辦公室,但電話無人接聽。
宿州埇橋支行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違法
據銀監會網站6月1日消息,徽商銀行宿州埇橋支行存在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違法行為,銀監會宿州監管分局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依據為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宿州銀監罰決字〔2017〕4號 | ||
| 被處罰當事人姓名或名稱 | 個人姓名 | ||
| 單位 | 名稱 |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橋支行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 王偉 | ||
| 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 | 信貸資金回流借款人賬戶。 | ||
| 行政處罰依據 |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 ||
| 行政處罰決定 | 對當事人給予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 |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名稱 | 中國銀監會宿州監管分局 | ||
| 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 | 2017年4月24日 | ||
滁州分行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據銀監會網站6月1日消息,徽商銀行滁州分行存在貸后檢查不到位,貸款資金回流,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違法行為,銀監會滁州監管分局對其罰款20萬元。 行政處罰依據為《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 滁銀監罰決字〔2017〕3號 | |||
| 個人姓名 | |||
| 單位 | 名稱 | 徽商銀行滁州分行 | |
| 崔普軍 | |||
| 貸后檢查不到位,貸款資金回流,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 | |||
| 行政處罰依據 |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 ||
| 行政處罰決定 | 罰款20萬元 | ||
| 中國銀監會滁州監管分局 | |||
| 2017年4月25日 | |||
淮北分行違規使貸款資金被改變用途
據銀監會網站6月15日消息,徽商銀行淮北分行存在未有效監督檢查流動資金貸款使用情況,對貸款資金管理不力,致使貸款資金被改變用途的違法違規行為,徽商銀行淮北分行被罰款2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 淮北銀監罰決字〔2017〕第2號 | |||
| 個人姓名 | |||
| 單位 | 名稱 | 徽商銀行淮北分行 | |
| 韓東升 | |||
| 該分行存在未有效監督檢查流動資金貸款使用情況,對貸款資金管理不力,致使貸款資金被改變用途的違法違規行為。 | |||
| 行政處罰依據 |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令2010年第1號)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 ||
| 行政處罰決定 | 對徽商銀行淮北分行處以20萬元人民幣罰款。 | ||
| 中國銀監會淮北監管分局 | |||
| 2017年4月20日 | |||
池州分行違規以貸款資金轉存定期存單
據銀監會網站6月15日消息,徽商銀行池州分行貸款資金轉存定期存單用于票據業務質押,徽商銀行池州分行被罰款2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 池銀監罰決字〔2017〕1號 | |||
| 個人姓名 | |||
| 單位 | 名稱 | 徽商銀行池州分行 | |
| 涂有才 | |||
| 貸款資金轉存定期存單用于票據業務質押 | |||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 ||
| 行政處罰決定 | 處以人民幣二十萬元罰款 | ||
| 池州銀監分局 | |||
| 2017年4月10日 | |||
銅陵違規貼現資金回流至出票人
據銀監會網站5月8日消息,徽商銀行銅陵分行貼現資金回流至出票人,徽商銀行銅陵分行被罰款2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銅陵監管分局
| 銅銀監罰決字〔2017〕2號 | |||
| 個人姓名 | |||
| 單位 | 名稱 | 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銅陵分行 | |
| 高春明 | |||
| 貼現資金回流至出票人 | |||
| 行政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 ||
| 行政處罰決定 | 罰款20萬元 | ||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2017年4月13日 | |||
相關閱讀
- (2016-07-27)千萬存款被徽商銀行挪用 儲戶向董事長寫信求助
- (2017-06-02)徽商銀行滁州分行貸款資金回流 被罰款20萬
- (2017-06-12)徽商銀行被質疑管理存漏洞 一月內吃五記罰單
- (2017-06-27)徽商銀行亳州分行貸款管理不到位 被罰款20萬
- (2017-09-07)浦發銀行徽商銀行被罰135萬
明年城市住房制度長效機制平穩起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