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險減負前行 7月1日起免征監管用
2017-06-09 11:34:42 來源:華夏時報
6月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出新的降費措施,要求兌現全年為企業減負萬億元的承諾。會議確定,今年7月1日起,暫免征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費。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向記者表示:“免征監管費用將使保險公司和銀行的負擔有所減輕,自然有利于盈利。而相比保險,銀行資產規模大,省下的監管費用也會更多。2008年、2010年和2014年,曾三次下調費率,2016年發改委和財政部重新核發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費的收費標準。未來需要結合之前調整的經驗,進一步完善制度化的調整機制。這次是暫免征收,之后如何調整尚需進一步觀察。”
據了解,銀監會于2003年4月28日成立,于2004年開始征收監管費,根據被監管機構2003年12月31日的實收資本和資產總額核算,當年征收了50億元左右。
銀監會的收費對象包括各類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郵政儲蓄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銀監會監管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
監管費分為兩部分,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收費標準是根據金融機構資產規模大小來確定的,資產規模大的機構費率低。
根據2004年的收費標準,機構監管費按照被監管機構實收資本的0.08%計收,外資銀行分行按銀監會核定的營運資金的相同比例計收。
業務監管費則按照被監管機構的資產規模分檔遞減,分段計收。具體比例是:資產在3萬億以下,按資產的0.02%收取;3-4萬億部分,按0.015%收取;4-5萬億部分,按0.01%收取;超過5萬億部分不計收。
根據上述標準,銀監會機構監管費=上年末實收資本0.05% 風險調整系數,較以前的0.08%有所下降,業務監管費=(上年末資產總額-上年末實收資本) 分檔費率 風險調整系數-境外分支機構向所在國家繳納的監管費。
此外,在免征之前,保監會的相關費率也已有所降低。
2016年1月,保監會發布《中國保監會關于調整保險業監管費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便對保險業監管費收費標準進行了一次調整。
按照調整后的標準,保險業監管費由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兩部分組成,具體收費標準為:對各類保險公司按照注冊資本金(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按照營運資金)的0.4%收取,其中,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過200萬元;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按照注冊資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機構以及保險中介集團公司按照注冊資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外國保險機構代表處按照每年每家2萬元收取。
在業務監管費方面,對保險公司經營的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6%收取;對意外傷害保險、除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以外的其他財產保險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8%收取;對人壽保險、長期健康保險業務按年度自留保費的0.4%收取。其中,對于在會計核算時,區分保險風險和其他風險進行分拆處理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后,不確認為保費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變額年金和非壽險投資型等業務),按照年度銷售額的0.4%收取。對專門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機構按年度代辦業務營業收入的0.4%收取。
而對于監管費用如何支配的問題,朱俊生表示:“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收入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銀監會和保監會實施監管工作所需經費參照其他國家部委,按照部門預算的程序向財政部申請,由財政部通過部門預算予以核撥。”(華夏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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