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載農商銀行原董事長吳文林受賄680萬 一審判5年
2017-07-15 15:01:50 來源:和訊網
7月14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公布對吳文林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吳文林作為股份合作制企業工作人員,利用其先后擔任袁州信用聯社副主任、萬載信用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萬載農商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300萬元和價值383.3萬元的干股,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文林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50萬元。
被告人吳文林,男,1965年10月19日生,漢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科文化,捕前系萬載農商銀行董事長,家住袁州區。因涉嫌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宜春市看守所。
經審理查明,一、2012年,宜春市袁州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袁州信用聯社)改制為宜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春農商銀行)。改制期間(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吳文林先后任袁州信用聯社副主任、黨委委員,宜春農商銀行行長助理兼宜陽支行行長,主管增資擴股、股權轉讓、股金管理、企業貸款服務中心等工作。2011年1月底至3月初,廈門泛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泛華集團)經被告人吳文林介紹推薦,出資5368萬元認購了宜春農商銀行3355萬股股權。2011年下半年,泛華集團因資金緊張且認為分紅低于預期,在購買股權不滿一年的情況下,欲轉讓該3355萬股股權,為此泛華集團法人代表孫某1找被告人吳文林幫忙,并約定事成后給予好處費。后被告人吳文林聯系宜春九九紅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九紅公司)法人代表李某1,讓其受讓泛華集團所持有的宜春農商銀行3355萬股股權,李某1表示資金量太大難以受讓,被告人吳文林提出與李某1合伙受讓,在不透露合伙受讓一事的情況下,由李某1出面與泛華集團商談轉讓事宜。被告人吳文林還提議以泛華集團所持宜春農商銀行股權做抵押,讓李某1在袁州信用聯社申請貸款4800萬元用于支付股權受讓金。2011年12月,李某1以其弟弟李某4任法人代表的江西新源大酒店裝修為由,向袁州信用聯社申請貸款4800萬元,被告人吳文林利用其分管袁州信用聯社營業部企業貸款中心的職務便利,簽字同意并將該筆貸款報請聯社審貸會批準。2012年1月14日,在被告人吳文林的積極促成下,九九紅公司與泛華集團簽訂股份轉讓協議,九九紅公司以5368萬元受讓泛華集團所持宜春農商銀行3355萬股股權,上述股權的當年分紅歸九九紅公司所有。2012年2月2日,袁州信用聯社發放江西新源大酒店4800萬元裝修貸款至一派公司,一派公司隨即將該款轉至李某1賬戶,李某1又將該款轉至九九紅公司賬戶,同日九九紅公司轉款5000萬元股權受讓款至泛華集團。2012年2月底,被告人吳文林打電話讓孫某1將事先商議好的300萬元促成股權轉讓好處費轉入其提供的戶名吳某1的銀行賬戶內,2012年2月27日,孫某1要其女兒孫某2轉款300萬元到被告人吳文林指定的賬戶。得款后,同年3月1日,被告人吳文林才讓李某1將剩下的368萬元股權轉讓款轉款給泛華集團。3月2日,被告人吳文林將此300萬元借給李某1使用。
二、自2013年5月開始,被告人吳文林任萬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萬載信用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主管萬載信用聯社全面工作。2014年萬載信用聯社改制為萬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載農商銀行),被告人吳文林任萬載農商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主管該行全面工作。
2012年11月,趙某1與林某、晏某、鄭漢水共同出資1000萬元注冊成立萬載縣鑫佳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佳公司,法人代表趙某1)。2013年10月22日,鑫佳公司競得萬載縣規劃橫六路以南(沿湖東路以東)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2014年初,唐某2擬向鑫佳公司購買上述國有建設用地中萬載縣龍湖公園沿湖東路東側97.33畝商住用地(以下簡稱龍湖公園商住用地)的開發使用權,用于開發恒利·水悅龍湖商品住房項目(以下簡稱水悅龍湖項目)。在洽談購地事宜過程中,為得到萬載農商銀行在資金上的支持,唐某2邀請被告人吳文林一起合作,并向被告人吳文林提出組織萬載農商銀行員工在水悅龍湖項目中團購商品房,由員工預交部份購房款用于項目啟動,被告人吳文林表示同意。2014年2月20日,趙某1與唐某2簽訂協議書,將龍湖公園商住用地作價1.2億元,唐某2支付1億元給趙某1后擁有該宗土地83.33%的使用權,趙某1擁有該宗土地16.67%的使用權。同時將鑫佳公司的股權結構變更為趙某1占16.67%,唐某2占83.33%。另約定,趙某1不參與經營管理,其投入的2000萬元即16.67%的股份固定回報為2000萬元,趙某1同意唐某2對外用其名義,且協助唐某2協調好開發期間與各方面的關系。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吳文林以其弟吳某2的名義與唐某2簽訂協議,約定共同開發龍湖公園商住用地中趙某1所占16.67%的股份,被告人吳文林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持有其中46%份額。2014年3月11日,唐某2等人到工商部門辦理鑫佳公司股權變更登記,在被告人吳文林未出資的情況下,讓萬某1為被告人吳文林代持鑫佳公司38.33%(出資383.3萬元)的股份;2014年5月27日,被告人吳文林通過其朋友劉某3開找到劉某1,讓劉某1為被告人吳文林代持鑫佳公司股份,將鑫佳公司原登記在萬某1名下的38.33%(出資383.3萬元)的股權登記到劉某1名下;2014年10月30日,鑫佳公司注冊資金變更為2000萬,劉某1名下股權變更為出資383.3萬元,占19.165%股權;2015年4月27日,為了方便辦理水悅龍湖項目相關手續,唐某2讓潘某1為被告人吳文林代持鑫佳公司股份,將鑫佳公司原登記在劉某1名下的19.165%(出資383.3萬元)的股權登記到潘某1名下。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吳文林以其弟吳某2名義與潘某1簽訂委托書,委托潘某1代持鑫佳公司股份,并注明實際股東出資人為吳某2,潘某1只是名義上的股東。
2014年4月,經被告人吳文林的提議,萬載農商銀行130余名職工參與水悅龍湖的商品房團購活動,每人集資30萬元共計4020萬元支付給鑫佳公司。2014年下半年,鑫佳公司順利與萬載農商銀行達成水悅龍湖項目樓盤樓宇按揭合作協議。2014年7月、2015年11月,被告人吳文林以需要資金為由二次從唐某2處共借走人民幣350萬元。后雙方約定這350萬元從水悅龍湖項目的合作利潤中扣除。2015年11月,為逃避相關機關的調查,被告人吳文林補打二張借條(金額共350萬元)給唐某2。
至案發前,唐某2應付給趙某1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費及固定回報共計1.4億元,尚有1000余萬元未付清。案發后,被告人吳文林及其親屬、相關人員、公司共計向有關部門退贓、繳贓68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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