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企章程修訂問題多 存在對董事長籠統授權
2018-01-02 11:19:30 來源: 證券時報
保險公司去年的一個集中動作是修訂公司章程,證券時報記者曾于元旦節前報道了相關情況。目前,修改情況如何?會存在哪些監管問題?記者進一步獲悉,保監會在審核各家保險公司上報的修訂版公司章程時,發現了一些涉及公司章程內容、材料形式等方面的問題。

去年12月,保監會向行業下發《關于提示公司章程修改注意事項的函》,對發現的問題進行了總結,并稱,將視情況對保險公司章程修改情況進行通報,并作為下一步公司治理監管評價的重要參考。
存在對董事長 籠統授權問題
保監會稱,審核保險公司修訂公司章程的材料后發現,關于章程內容,仍存在一些共性問題。
其中之一是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長籠統授權、變相的籠統授權或授權過度。如規定董事長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享有履行其職務所必須的其他職權等。
而去年4月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章程指引》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公司章程須載明“董事會職權由董事會集體行使。董事會法定職權原則上不得授予董事長、董事或者其他個人及機構行使,確有必要授權的,應通過董事會決議的方式依法進行。授權一事一授,不得將董事會職權籠統或者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行使”。
其二,公司章程對股東大會、董事會審議批準公司設立法人機構、重大對外投資、重大資產購置、重大資產處置與核銷、重大資產抵押等事項中具體額度或者內容范圍未作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不銜接等。
《章程指引》要求,對需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重大對外投資、重大資產購置、重大資產處置與核銷等,以及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需由董事會審議批準的相關事項,保險公司必須在章程中明確具體額度比例或具體內容范圍。
“簡言之,就是劃清不同層級的權責利。比如一項投資,多大規模的需要董事會審議、多大規模的需要股東大會審議,必須在公司章程中寫明。”一位險企人士表示。
除上述兩大問題外,保險公司修訂公司章程存在的問題還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對股東向其他投資人轉讓股份或者股東之間進行股份轉讓進行不合理限制,可能存在侵害股東法定權利的情形,導致公司治理僵局。公司章程未規定股東提名董事、監事的權利,或者章程關于董監事的提名規則不明確,董事會、監事會組成人數為區間數等。公司章程關于高管人員提名規則不符合公司法及監管要求的問題,如授予董事長提名管理層的范圍等相關規定不符合公司法要求,授予總經理提名董事會秘書、審計責任人職權等。公司章程關于董事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不符合監管要求。
還有險企未按照《保險公司章程指引》要求,列明有關必備條款,或者沒有特殊理由,擅自修改指引必備條款的具體表述。
章程修改情況將被通報
一位險企董辦負責人表示,除了指出行業在修改公司章程存在的共性問題外,保監會還對《章程指引》4月份發布時未明確的事項作了進一步細化指示。
比如,要求各家公司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公司章程修改治理決策程序,并將申請材料報送保監會。而在去年4月份《章程指引》發布時,保監會要求各家險企完成公司章程修訂,但具體流程走到哪一步,實際上并未明確。
同時,保監會在最新的通知中稱,保險公司確有特殊事由無法按時完成的,要以正式文件提前向保監會報告,并詳細說明未完成原因、計劃完成時間及具體工作安排。
另外,保監會表示,將視情況對保險公司章程修改情況進行通報,并作為下一步公司治理監管評價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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