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帶財險員工虛假理賠撈巨額保險金一審宣判
2018-03-02 13:35:22 來源: 和訊網
2月28日,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公布對趙某、徐某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趙某涉嫌對徐某等多人行賄,數額絕大,兩人分別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和受賄罪。
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三、被告人趙某退繳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02050元,被告人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59550元,公安機關從俞某處追回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0元、從張某處追回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8300元,由暫扣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趙某在從事個體貨代期間,為使自己聯系的超重集裝箱進入原寧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下屬港區,多次采用銀行轉賬的方式向三家公司進港卡口工作人員被告人徐某、俞某、張某(均另行處理)行賄。被告人徐某及俞某、張某應被告人趙某的要求,各自利用管理集裝箱進入相應港區的職務便利,違反公司規定將趙某聯系的超重集裝箱放入港區。
被告人趙某向上述3人行賄共計人民幣202050元,其中向被告人徐某、俞某、張某行賄的金額分別為人民幣159550元、人民幣24200元、人民幣18300元,被告人趙某獲得不正當利益約人民幣20余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趙某、徐某于2016年10月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趙某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徐某人民幣5萬元、俞某人民幣2萬元、張某人民幣2萬元。
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趙某退繳人民幣152050元,被告人徐某退繳人民幣109550元,由本院暫扣。
綜上,一審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基本事實清楚,定罪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最后根據相關法律,做出如上判決,并表示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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