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財險半年領三張監管函 信托管理不嚴等4問題被監管
2018-06-29 13:21:04 來源:中國經濟網
昨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監管函(監管函〔2018〕60號)披露,在2017年10月銀保監會派出檢查組對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紫金財險”)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進行的專項檢查中,發現紫金財險存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管理不規范、股票投資執行控制不嚴格、未按規定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審計和投資決策機制不完善等問題,銀保監會對紫金財險提出責令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業務和股票投資業務進行全面整改,整改期間3個月內不得新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和股票投資等監管要求。
中國經濟網記者梳理發現,保監會2月13日、1月23日分別下發的監管函〔2018〕20號、監管函〔2018〕4號均針對紫金財險發現的相關問題提出監管要求。中國保監會監管函(監管函〔2018〕20號)指出保監會隨機抽檢了紫金財險152個備案產品及相關材料,發現其中29個產品存在問題,問題數量合計45個。
中國保監會監管函(監管函〔2018〕4號)顯示,2016年7月至8月,保監會授權江蘇保監局對紫金財險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紫金財險存在銷售過程如實告知不規范、業務宣傳與實際不完全相符等問題。
信托管理不嚴等4問題被監管
6月28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的中國銀保監會監管函(監管函〔2018〕60號)指出,2017年10月,銀保監會派出檢查組對紫金財險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發現紫金財險存在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管理不規范、股票投資執行控制不嚴格、未按規定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審計和投資決策機制不完善等問題。
依據相關規定, 銀保監會對紫金財險提出以下監管要求:
一、責令紫金財險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業務和股票投資業務進行全面整改,期限為本監管函下發之日起3個月,整改期間不得新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和股票投資。
二、責令紫金財險對保險資金運用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整改,切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
三、紫金財險應當進一步完善投資業務決策運作機制,加強投資執行控制,完善內部控制建設,強化風險意識,確保風險管控機制有效執行。
銀保監會要求紫金財險將整改方案及落實情況書面報告,銀保監會將視公司整改情況,采取后續監管措施。
附件
對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資金運用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
2017年10月,我會對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財險”)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管理不規范
1.內部評審程序不清晰。紫金財險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項目評審審批流程缺少制度規定,審批流程及標準不統一。部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之前未完成正式內部信用評級報告。
2.法律風險管理薄弱。對紫金財險投資的多項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產品,內部或外部專業律師未出具法律意見書。
3.存在應報告未報告事項。紫金財險投資的部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屬于監管規定需要報告的情形,公司未在投資后15個工作日內向原中國保監會報告。
上述事實違反了《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保監發〔2012〕91號)第十一條、《關于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4〕38號)第五條和第七條規定。
二、股票投資執行控制不嚴格
1.集中交易室管理薄弱。紫金財險集中交易室門禁管理松散,未安裝監控設備,其他人可以隨意進入。交易人員移動通信工具未實現集中保管。
2.投資交易信息管理不嚴格。紫金財險未制定相關制度規范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程序變更管理流程,未建立對變更管理控制的監控流程;估值系統未按紫金財險投資交易系統安全管理要求設置密碼,實際密碼策略薄弱。
上述事實違反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保監發〔2015〕114號)第六十四條、《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3號—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第十五條規定。
三、未按規定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審計
紫金財險2015年、2016年未開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全面稽核審計。
上述事實違反了《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令2014年第3號)第四十八條規定。
四、投資決策機制不完善
部分重要投資決策沒有書面記錄,紫金財險投資管理委員會通過郵件形式同意多項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股權、債權投資計劃投資項目,未形成正式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
上述事實違反了《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保監發〔2015〕114號)第四十四條規定。
152個備案產品29個被查出45個問題
2月13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中國保監會監管函(監管函〔2018〕20號披露,按照《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保監財險〔2017〕163號)工作部署,銀保監會隨機抽檢了紫金財險152個備案產品及相關材料,發現其中29個產品存在問題,問題數量合計45個,主要包括條款要素不完備、險種歸屬不當、條款名稱命名不規范、未正確引用相關標準、費率表內容不完備、費率調整系數無上限、精算報告費率定價不合理、可行性報告不完備等問題。
上述產品違反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年第3號)和《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保監發〔2016〕115號)等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銀保監會對銀保監會提出如下監管要求:
一、紫金財險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問題產品修訂工作。
二、紫金財險應立即進行產品全面自查和認真整改,40日內將自查整改情況及問題產品修訂情況報送銀保監會。
三、紫金財險應高度重視產品開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切實承擔起產品管理主體責任,完善產品管理制度流程,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發產品,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銷售過程如實告知不規范、業務宣傳與實際不完全相符
1月23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中國保監會監管函(監管函〔2018〕4號)顯示,2016年7月至8月,銀保監會授權江蘇保監局對紫金財險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紫金財險存在銷售過程如實告知不規范、業務宣傳與實際不完全相符等問題。按照有關規定,銀保監會對銀保監會提出以下監管要求:
一、加強員工培訓,確保宣傳真實合規。紫金財險應進一步加強對電話銷售人員相關法律法規和基本業務技能的培訓力度,真實、客觀的向消費者宣傳公司政策,履行銷售過程如實告知義務,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加強制度建設,提高合規經營意識。紫金財險應建立健全銷售質檢和客戶回訪制度,確定合理的人工復核和抽查比例,加強對員工銷售行為的考核力度,對發現的問題加強責任追究,強化依法合規經營意識。
三、認真開展自糾,防范潛在風險隱患。紫金財險應全面排查電話銷售業務,扎實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對排查發現的問題,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銀保監會要求紫金財險于2018年2月9日前將整改方案書面上報,2018年3月31日前將整改落實情況書面上報。銀保監會將視公司整改情況,采取后續監管措施。
附件
對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
2016年7月至8月,我會授權江蘇保監局對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金財險)開展了現場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宣傳與實際不完全一致
紫金財險在公司背景介紹、路救基金運作模式、“人傷無憂”特色服務等方面的宣傳與實際不完全一致。
二、回訪、呼出不符合規定
紫金財險部分保單未按規定在72小時內進行回訪、部分續保業務首次呼出時間早于保單到期日40天以上。
三、坐席表述與公司電銷表述模版不符
紫金財險坐席在銷售開始時未按照總公司統一的表述表明銷售人員身份。部分坐席在銷售過程中,未向客戶說明免責條款,僅提示客戶“您在收到正式合同之后仔細閱讀下免除責任和保險條款,有什么疑問打我們公司24小時客戶熱線4008280018咨詢”。部分坐席在銷售過程中將本公司條款與其他公司條款進行單一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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