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存在資金運用制度不健全等問題遭監管
2018-06-29 13:23:33 來源:中國財經
昨日,中國銀保監會針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布一則監管函。監管函顯示,2017年10月至11月,檢查組對該公司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資金運用制度不健全、投資團隊人員不足、未按規定開展投后管理等問題。
依據相關規定,現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以下監管要求:
一、責令該公司制定詳細方案,對資金運用情況進行全面整改。整改期限為本監管函下發之日起6個月,整改期間不得新增股權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
二、該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和內控機制;補充投資團隊,持續加強投資能力建設;強化投后管理,建立以風險管控為主導的全流程投資管理體系;嚴格遵守償付能力監管規定,強化保險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完善關聯交易識別及信息披露機制,及時報告和披露有關投資情況。
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資金運用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
2017年10月30日至11月17日,我會對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幸福人壽)保險資金運用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發現的主要問題如下:
一、資金運用制度不健全
幸福人壽未制定關于控制各類保險資產投資比例的制度,也未就投后管理工作制定系統的或者專門的管理制度。
上述事實違反了《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監會令2014年3號)第三十五條關于建立健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制度和內控機制的規定。
二、投資團隊人員不足
幸福人壽股票投資經理、研究人員和交易人員等主要業務人員不足12人,股權投資團隊不足5人。
上述事實違反了《關于加強資產管理能力建設的通知》(保監發〔2009〕40號)附件1《保險公司股票投資管理能力標準》第三條、《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79號)第九條關于資產管理能力團隊人數的規定。
三、未按規定開展投后管理
幸福人壽未按監管規定強化投后管理,部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后管理檔案僅為根據基金管理人、信托受托人提供的季報、年報形成的制式報告,內容流于形式,要素不全。
上述事實違反了《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79號)第二十條、《關于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4〕38號)第五條關于加強投資項目后續管理的規定。
四、其他違規問題
幸福人壽2016年第四季度、2017年第一季度在上季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20%的情況下,開展股權、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部分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投資未按規定報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上述事實違反了《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第一條、《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保監發〔2012〕91號)第九條關于償付能力要求的規定;《關于保險資金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4〕38號)第七條關于向監管報送報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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