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財險遼分被暫停車險新業務3個月
2018-07-02 13:56:34 來源:千龍網
近日,遼寧保監局下發行政處罰書,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以下簡稱太保財險遼分)和相關責任人違規調減相關車險業務手續費金額進行處罰。
遼保監罰〔2018〕12號行政處罰書顯示,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經營期間,太保財險遼分人為調減了相關車險業務手續費金額。
時任太保財險遼分總經理常永林、副總經理郭忠民、總經理助理陳杰明、車險業務管理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孫光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針對上述違法行為,當事人太保財險遼分、常永林、郭忠民、陳杰明、孫光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請求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一是太保財險遼分的手續費調整操作系在業務系統內進行,以實際經濟活動為依據進行了確認、計量和報告,動態調整資源配置系正常操作,相關信息進入財務系統后未再進行調整,不是《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二是違法金額認定有誤。該分公司于2017年6月至12月及2018年均曾主動調回手續費,違法金額應以2018年調回產生的截止性差異為準,不應以相關過程數據為準。三是常永林稱其不分管車險部門,未指導、參與違法行為,不負直接責任,請求減輕處罰;陳杰明稱其未參與違法行為操作,其審核權限由他人使用,未安排相關工作,不負直接責任,請求不予撤銷任職資格;郭忠民、孫光請求因違法金額較小減輕處罰。
遼寧保監局經復核認為:一是太保財險遼分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自2017年6月起,該分公司在權責基礎未改變的情況下,在業務系統中人為將相關保險代理人的保險合同手續費率調減為0。由于業務系統與財務系統無縫對接,該分公司業務數據、財務數據同時失真。二是在違法行為期間內,該分公司未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而是同時以數據調減與調回方式持續影響保險統計信息真實性,違法后果嚴重,以原始調減金額認定并無不當。三是在違法行為期間內,常永林主持分公司全面工作,依法負有審核確認相關統計信息的職責,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不分管車險部門不是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正當理由;陳杰明分管車險經營中的車險銷售板塊、負有經營管理職責,未親自操作不是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正當理由;郭忠民分管車險經營板塊,孫光系車險業務管理部負責人,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綜上,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不足以構成本案法定減輕或免予處罰的事由,遼寧保監局對當事人減輕及免予處罰的請求不予采納。
遼寧保監局認為,上述編制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遼寧保監局決定對太保財險遼分罰款50萬元,責令該分公司停止接受機動車輛保險新業務3個月;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遼寧保監局決定對常永林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對郭忠民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撤銷陳杰明的任職資格,對孫光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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