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韓人壽寧波財務數據違法摻假 存在兩項違法行為
2018-10-12 13:55:09 來源:中國經濟網
寧波保監局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甬保監罰〔2018〕36號、39號、43號)顯示,中韓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韓人壽寧波中心支公司)經營過程中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和未按規定采用信函或者會見等方式完成回訪兩項違法違規行為。

經寧波保監局核查,中韓人壽寧波中心支公司存在如下兩項違法違規行為。
一是財務數據不真實。2017年12月,中韓人壽寧波中心支公司虛列餐費2萬元,實際用于業務激勵。時任公司副總經理烏維剛為對該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這一事實,有財務憑證、情況說明、調查筆錄、任職文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二是未按規定采用信函或者會見等方式完成回訪。2018年6月,中韓人壽寧波中心支公司6筆萬能險產品保單電話回訪不成功后,公司未按規定采用信函或者會見等方式完成回訪,由公司銀保部工作人員陳琦龍填寫《客戶親訪函》,并代替投保人和公司銀保業務人員簽名后交回公司進行回銷。公司銀保部工作人員陳琦龍為該行為的直接責任人。這一事實,有回訪材料、情況說明、調查筆錄、任職文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寧波保監局表示,中韓人壽寧波中心支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寧波保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責令中韓人壽寧波中支改正,給予中韓人壽寧波中心支公司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給予烏維剛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同時,寧波保監局表示,中韓人壽寧波中心支公司未按規定采用信函或者會見等方式完成回訪的行為,違反了《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新型產品投保人的回訪應當在猶豫期內完成。回訪應當首先采用電話方式,并制作錄音;電話回訪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會見等方式,但必須取得投保人簽名的回執;通過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訪的,保險公司應當就回訪情況及不能成功回訪的原因等有關內容進行詳細記錄。保險公司應當妥善保管回訪的錄音及其他證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寧波保監局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中韓人壽寧波中支改正,給予中韓人壽寧波中心支公司警告,處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根據《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給予陳琦龍警告,并處0.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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