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財險文山中心違法編制虛假業務資料 被處罰
2018-11-01 08:47:46 來源:中國經濟網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云保監罰〔2018〕52號、53號)顯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文山中心支公司)在農業保險理賠過程中,存在編制虛假業務資料行為,被云南保監局罰款13萬元。此外,姚勇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被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3萬元。
云保監罰〔2018〕52號顯示,平安財險文山中心支公司在農業保險理賠過程中,編制虛假業務資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云南保監局決定對其罰款13萬元。
云保監罰〔2018〕53號顯示,姚勇作為平安財險文山中心支公司客服理賠部副經理,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云南保監局決定對姚勇警告,并處罰款1.3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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