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天津分公司被罰13萬 當事人岳海被警告
2018-11-23 10:23:18 來源:新浪網
11月23日消息,近日,天津銀保監局發布關于人保天津市分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人保天津市分公司因存在通過與客戶協商認定保險責任、計算賠償金額,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行為,被天津銀保監局罰款12萬元,當事人岳海被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以下為行政處罰信息:
行政處罰決定書(津銀保監籌〔2018〕74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天津市分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東區十一經路61號
主要負責人:高健
當事人:岳海
職務:時任人保天津市分公司農業保險事業部總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人保天津市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天津市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通過與客戶協商認定保險責任、計算賠償金額,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時任人保天津市分公司農業保險事業部總經理岳海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問題,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人保天津市分公司處12萬元罰款;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時任人保天津市分公司農業保險事業部總經理岳海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銀行(601988,股吧)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 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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