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西華縣農村信用社領280萬大罰單 四宗違法遭罰
2019-01-09 13:56:44 來源: 千龍新聞網
北京1月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河南銀監局周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周銀監罰決字〔2018〕21號、24號、25號)顯示,西華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存在公司治理運轉不規范、違規辦理同業業務、信貸資產風險分類不準確、貸款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共四宗違法違規行為。周口銀監分局對其處以罰款合計280萬元。此外,朱超、張濤兩名相關責任人被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周銀監罰決字〔2018〕21號顯示,西華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公司治理運轉不規范、違規辦理同業業務、信貸資產風險分類不準確、貸款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周口銀監分局對其處以罰款合計280萬元。
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3〕34號)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3〕43號)第三條,《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1〕31號)第十四條、《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關于加強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合〔2014〕11號)第二條、第四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金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辦〔2014〕215號)第三條,《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第四條,《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信用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6〕42號)第一條,《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4號)第十二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業務操作風險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97號)第七條,《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第十五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6〕23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條第二款,《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七條,《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4年第3號)第二十九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和第五項。
周銀監罰決字〔2018〕24號顯示,朱超對西華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貸資產風險分類不準確、貸款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應負領導和管理責任。周口銀監分局對其做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第十五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6〕23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七條,《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4號)第十二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4年第3號)第二十九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周銀監罰決字〔2018〕25號顯示,張濤對西華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公司治理運轉不規范、違規辦理同業業務、信貸資產風險分類不準確、貸款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應負管理責任和監督責任。周口銀監分局對其做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五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3〕34號)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3〕43號)第三條,《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1〕31號)第十四條、《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關于加強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投資業務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合〔2014〕11號)第二條、第四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金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辦〔2014〕215號)第三條,《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8號)第四條,《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信用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6〕42號)第一條,《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第十七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六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4號)第十二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業務操作風險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97號)第七條,《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第十五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6〕23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條第二款,《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七條,《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4年第3號)第二十九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2號)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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