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獲賠3萬元 被告稱沒能力承擔高額賠償
2018-08-23 13:19:00 來源:舜網
8月23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針對近日藝人吳亦凡起訴誤傳他“吸毒”者案一審勝訴,海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王某某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原告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費用共計3萬元。
白繼開攝在法庭上,微夢公司提出,其屬于提供空間存儲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涉案微博內容是用戶所發布,并非位于微博平臺的顯著位置,該公司不知曉涉案內容,更未對之進行任何編輯、整理或推薦。該公司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材料后,發現涉案內容已被用戶自己刪除。此后該公司根據法院的調查函,及時、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戶的身份信息。因此,微夢公司認為其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被告王某某則當庭辯稱,涉案微博中的視頻并非自己制作,屬跟風轉發。王某某認可涉案微博內容不屬實,侵犯了原告名譽權,王某某同意向吳亦凡賠禮道歉。至于經濟賠償,王某某同意在合理賠償范圍內賠償,但強調自己收入水平較低,沒能力承擔高額賠償。
隨著互聯網自媒體的興起,網絡言論傳播交流更加便捷,但因自媒體言論引發的名譽侵權糾紛也隨之增多。對此,海淀法院認為,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域,網絡用戶在充分享有網絡自由表達權利的同時,亦應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觀,尊重相關當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包括名譽權。
原告吳亦凡為知名演藝人士,屬公眾人物范疇。但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限制并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此案所涉事件源起吳亦凡在公共場合的特定行為,在等待媒體采訪時低哼音樂的舉止狀態。作為娛樂公眾人物,吳亦凡對社會公眾就此事表達的關注和討論應予容忍、克制;但相關評論應合理、有據,而非肆意“抹黑”、惡意詆毀。
王某某在涉案微博中發文并配視頻,將吳亦凡參加公開活動等待媒體采訪時的舉止狀態解讀為“疑似毒癮發作”,引發公眾產生吳亦凡“涉嫌吸毒”的認知結論。雖然王某某辯稱為“跟風轉發”,但考慮其針對發布內容的審慎注意義務以及發布涉案微博的特定商業性考慮,仍彰顯出其詆毀吳亦凡聲譽的故意或過失。涉嫌“吸毒”的消極評價對娛樂明星而言,無疑會嚴重降低其社會評價和商業價值,超出其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克制、容忍的限度。最后,法院認定王某某發布涉案文章具有主觀惡意,侵害了吳亦凡的名譽權。
同時法院認為,微夢公司應當事人申請,在訴訟中披露了涉案賬號的注冊及涉案微博的閱讀量信息,履行了平臺義務。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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