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劇節奏!女子整理兒子遺物發現兒媳日記:孫女非兒親生
2015-11-24 15:54:01 來源:中國新聞網(北京)
判決法院
遺體已火化,已不具備做親子鑒定條件
結果是:兒媳、孫女各得20%,其余部分歸老夫妻所有
如皋市法院承辦法官丁建濤告訴記者,案件的爭議主要焦點是原告之一璐璐到底是不是死者孫晨親生。庭審時,因孫晨的遺體早已火化,血液、毛發等直接證明親子關系的證據已不復存在。經過多方咨詢,已不具備對孫晨和璐璐父女倆做親子鑒定的條件。
如皋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同為孫晨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對孫晨死亡所得的賠償金均有繼承的權利。被告孫東權、錢英慧以原告劉鳳琦寫給女兒的日記,確認孫女不是兒子親生。但未提供其他充足的證據加以證明,且從血緣關系上講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對于賠償款80萬元中的11.8萬元給璐璐的生活費用,應屬她本人所有,不應該進行分割。另外賠償協議書中明確的5萬元給劉鳳琦辦理孫晨后事的費用應當剔除,但應當包括喪葬費和整容費,2萬元交通費也應剔除,剩余部分即61.2萬元應為原、被告實際獲得的死亡賠償金。
法院認為,原告劉鳳琦為孫晨的配偶,璐璐系孫晨的女兒,有權請求對該筆賠償金進行分割。但考慮到兩名被告年齡已大,即將喪失勞動能力,獨子也已經去 世,對死亡賠償金的依賴性較強,可適當多分得;原告劉鳳琦相對年輕,且原告璐璐的生活費用已作安排,對死亡賠償金的依賴性較弱,故二原告應適當少分。
最后,法院判定,兩名原告應獲得該筆賠償金的各20%,即12.24萬元。其余部分則由被告孫東權、錢英慧享有。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為保護隱私,案件雙方當事人及孫晨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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