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掛靠背后陷阱亂象 尋求協調條條大路不通
2018-04-25 13:42:35 來源:經濟參考報
尋求協調 條條大路不通
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沈陽分所的律師張成銘分析,從法律實務上來說,該類事件至少有三個層面的法律解決途徑。
第一、行政管理。當地政府部門應當出臺規章規范行政區域范圍內車輛掛靠行業的經營行為。物價局、交通局以及公安交警部門在行政管理權限范圍內,對運輸公司索要高價轉出費、設置轉出障礙、收費不合理等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刑事或治安行政處罰。針對運輸公司涉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及詐騙等刑事犯罪或行政處罰,受害人可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運輸公司及責任人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民事責任追究。針對運輸公司與個體業主簽訂的《掛靠服務合同》存在欺詐、霸王條款以及違約行為,屬于合同糾紛,個體業主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解除合同或者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運輸公司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
然而,劉水藍和安旺生在反映問題的過程中,聽到最多的話是“去法院”。掛靠公司的人張嘴就說,“不服可以去法院”,監管部門的人也會勸,“這事看來只能去法院”。這些中介自然明白百姓打官司一般“耗不起”,監管部門的人也坦言,過去也有類似的民事糾紛案件,但法院判決了以后卻很難執行,往往公司法人一更換,連人都找不到了,遑論要車。
條條大路走不通,只能逼著百姓去法院,而百姓一般又不敢打官司。誰都可以管,誰也可以不管,讓這些運輸服務公司事實上成為“在蠅拍中四處橫飛的蒼蠅”。
應打通簡政放權“最后一公里”
《經濟參考報》記者查詢交通部2016年修訂后的《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發現,允許個人辦理道路運輸證,但仍需要一些前置條件。比如,規定中“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道路貨物運輸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及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并取得從業資格證”等要求,讓一些文化水平較低的個人車主覺得為難,也讓運輸公司鉆了空子。
2017年9月19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通知,提出“落實國務院有關‘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簡道路貨運行政許可事項,研究推動取消道路貨運站場經營許可、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險機制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交通運輸部在附件中明確提出,2018年年底之前要取消部分道路貨運行政審批事項。
類似貨運掛靠公司之類的中介亂象也受到不少地方政府的關注。沈陽市交通局一位主管領導表示,沈陽市交通局將加大宣傳力度,依據道路運輸個體經營者可以直接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新規定,引導個體經營者自主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資質,有效減少掛靠行為。
國家和各地都在堅定不移地推進簡政放權,但一些中介機構仍“困獸猶斗”。業內人士認為,道路運輸證背后的利益鏈存在已久,解決亂象的最好辦法首先要盡快取消這張證。同時,僅僅下發一紙文件遠遠不夠,簡政放權要真正落到實處,必須放管結合,加強事中和事后的督查問責。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堵塞灰色中介的尋租空間,讓群眾享受到真正的改革紅利和踏踏實實的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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