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賠不賠?高原反應身故拒賠惹爭議
2017-01-18 11:14:05 來源: 北京商報
法院判決不一
對于高原反應引發的死亡事件,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也不一。
新津法院一審認為,造成袁某死亡的客觀事實是袁某進入空氣稀薄、大氣壓力降低、氧氣含量減少的惡劣高原環境,隨之發生的后果均是客觀事件這個原因所引起,比如發生高原反應,并可能出現一般性頭痛;或出現較為嚴重的情況,如呼吸困難,須立即搶救,甚至因搶救無效或不及時死亡。高原反應只是這個客觀事件所導致的直接后果之一,而這個客觀事實完全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
新津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袁某家屬16萬元保險金。保險公司不服,上訴至成都中院。
成都中院二審也認為,據死者家屬的陳述可知,袁某在事故發生前的身體健康狀況為“未因大病住過醫院”,保險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袁某系因自身內在疾病所致。因而袁某的死亡符合“外來性”、“非疾病性”的定義,因而,袁某的死亡屬于意外傷害的定義,屬于意外傷害致死。為此,成都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但是也有法院在遇到上述情況時,駁回被保險人家屬的訴訟請求。如上述鄒某,年近七旬,旅行社已經告知他有產生高原反應的可能性,他應當知曉這一情況。住院證明書中已寫明:入院診斷為右側大腦半球梗塞,后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為大腦梗死伴出血、顱內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統衰竭,而死者家屬未能舉證鄒某死亡系意外,所以對其家屬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高反特定疾病險寥寥
事實上,針對高原反應在不在意外險的承保范圍之內爭議已久。
蔣力建議,為了避免出現上述情況,保險公司應在除外責任中,明確不承保高原反應引發的多種并發癥。而投保人投保之時也需要如實告知出行目的地和出行原因。
蔣力表示,高原反應牽出的保險理賠案其實暴露出很多問題,如保險公司要把復雜的條款簡單化;保險公司應該廣泛教育、普及保險知識,讓民眾區別保險條款中意外的含義(不包含疾病)和現實中理解的意外有所不同。
業內人士也提醒,工作、旅游需要購買高原反應特定險種,這樣在高原旅游過程中發生保單承保的疾病,旅游公司及保險公司才會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北京商報記者從多家保險公司了解到,高原游引發的高原反應特定疾病保險鮮有保險公司參與,產品也寥寥無幾。北京商報記者以游客身份致電中國人壽客服,該公司客服人員建議購買意外傷害保險,但是針對高原地區旅游的沒有登記。
2009年,人保健康險公司向保監會備案“高原特定疾病醫療保險”,88元保費可獲得最高總額為1萬元醫療費保障。但是據相關人士表示,該產品渠道受限,只能通過業務人員和柜面去購買,且每人只限購一次,承保范圍也僅限于急性高原腦水腫、肺水腫。
平安產險北分相關負責人也表示,高原反應本身不屬于一般的意外和急性病,而是人的自然生理反應,所以需要投保專門擴展了該責任的保險產品,如“國內旅游-高原旅游”。
對此,蔣力表示,高原險種賠付比例高,保險公司不愿意做,如果把保費提高,消費者缺少購買熱情。如果只有高原工作的那些人會買,對保險公司而言,是高發生率、高風險的產品,必虧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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