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新規:嚴控非壽險投資型業務風險
2017-02-21 11:21:31 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今年來,由于監管新規的不斷出臺,壽險業可謂熱鬧非常,其實財險市場的故事同樣精彩。
2月14日,保監會召開全國財險監管工作座談會。根據會上披露的信息,財險監管改革實現新突破,如商業車險費率改革試點全國鋪開,消費者普遍獲益,商業車險車均保費相較改革前下降8%,商業三責險平均責任限額提升20%。

誠然,商車費改的積極作用正在顯現,但“行百里者半九十”,其中依然存在有待完善之處,而保監會為控制綜合成本率采取的“閾值監管”方式便是之一。下一步,其是去是留,如何改進和完善,考驗著監管和市場的智慧。
此外,近來“暫停非壽險投資型業務”一事也頗受關注。安邦財險、天安財險兩家高度依賴這一業務的財險公司壓力陡增,而此前無緣于此的公司恐怕日后更難嘗到其中滋味。更為關鍵的是,必須密切跟進非壽險投資型業務滿期給付情況,及時有效防控潛在風險。
對于財險的發展方向,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在會上表示,引導行業專注主業,堅持風險管理的主攻方向,改變不顧風險、片面追求規模和利潤的趨向;切實抓好整頓市場秩序、防范化解風險、保護消費者權益等監管職責。擺正位置,分清主次,處理好監管和發展的關系,著力營造有利于發展的良好外部環境。
撥開“閾值監管”迷霧
近來,市場頻頻出現對于“閾值監管”的討論,其究竟何方神圣?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閾值監管”的表述并不準確,其是指商業車險費率改革試點地區相關財險機構后期實際發生的車險綜合賠付率、綜合費用率、綜合成本率等主要經營指標,相較前期車險費率精算報告中假設的預期指標發生重大偏離,尤其是車險綜合成本率上升幅度,超過財險機構綜合成本率前三個年度相應期間平均同比變動幅度(取絕對值計算),并且并未主動向保監會申請調整,由監管機構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則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商業車險費率。
對于這一監管方式,業內存在一些爭議的聲音。支持者有之,如一位財險公司總裁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這是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管理指標體系中的一環。我國保險業雖然發展速度快,但是依然處于初級階段,一些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比較粗放,不夠專業精細。因此,這一階段的閾值監管,有利于整個行業健康平穩發展。未來,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情況,可以采用更為靈活、精準的變動幅度。”
2016年5月30日,保監會曾通報暫停中華聯合保險湖南分公司、大地保險寧夏分公司、安華保險內蒙古分公司、渤海保險湖南分公司、華安保險內蒙古分公司、安誠保險河南分公司商業車險產品的決定。
反對者亦有之,如某財險公司董事長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這一取值方式或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偏差,并且一些財險公司為了滿足指標要求存在數據造假的可能性。”
對此,一位接近監管的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解釋稱:“這種取值方式代表了一種邏輯,監管選取商業車險費率改革前三個年度財險公司的數據情況,是希望以此穩定整個行業的發展,避免財險公司通過提高費用而搶占市場的情況出現。”
而對于數據真實性的擔憂不無道理。“在操作上,或可通過準備金調節進一步降低綜合賠付率,從而降低綜合成本率。這主要涉及兩個中間環節的數據,一是綜合賠款中的已發生未報案責任準備金,二是已賺保費中的未到期保費準備金。”一位財險公司精算師稱。
2016年10月9日,保監會曾通報長江財險存在準備金提取不足的問題;大地財險存在總公司本級不做業務但是留存準備金問題,影響總公司及分支機構經營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扭曲對保單業務質量的判斷,不利于商業車險費率改革閾值監管工作的有效實施。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在會上強調,高度關注車險領域的問題,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嚴肅查處虛假承保、虛假理賠、虛假費用、套取財政資金以及惡性價格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
基于上述情況,業內認為,應該加強這一監管方式的靈活性。比如,部分財險公司因人員更迭、轉型調整等特殊原因影響,分公司業務負增長嚴重,費用分攤困難,使得綜合成本率大幅上漲,其實并非參與惡性市場競爭導致的費用增長可以單獨考慮。
再如,對于巨災風險等特殊事件可以進行特殊處理。一些地區在特定時間容易遭遇臺風等自然災害侵襲,綜合成本率快速攀升,絕大部分當地機構都會超過閾值,可以考慮對此特殊處理。
前述大型財險公司董事長表示:“商業車險費率改革應該放開自主核保系數和自主渠道系數,管住"償二代"和準備金,嚴防數據造假問題,相信隨著商車費改的深入,這一監管方式將會更為靈活。”
“保險費率是采用精算方法厘定的,其結果建立在具體的精算預估基礎上。如果實際值與預估值發生嚴重偏離,保險公司應及時對費率進行修訂和調整。這是世界通行的保險精算原理,不是制度創新。商車費改前后的不同在于,改革后,保險公司擁有一定的定價自主權,同時也應該承擔與自主定價相當的責任。在實際值與預估值發生嚴重偏離而保險公司又不主動調整的情況下,監管部門將依法要求其停止使用原有費率并及時修改。這一監管方式的主要目的是為商車費改平穩過渡保駕護航。”前述接近監管的人士坦言。
更為重要的是,一位第三方觀察人士認為:“在短期內,必須通過加大監管力度來治標,這對糾正"唯費用論",以及促進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但從長遠看,還要進一步豐富車險產品種類,擴大費率浮動空間,賦予財險公司更大的條款開發權和定價自主權,使得財險公司在費用競爭以外獲得更多的市場競爭手段,將競爭方式轉變為包括品牌、價格、 服務等在內的多維度、多元化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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