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財險湖南連吃監管11張罰單 罰款31萬
2017-11-29 10:00:11 來源:中國經濟網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36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號等34筆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報銷費用77420元;在2000039**號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宣傳活動費”報銷費用18050元,上述35筆費用共計報銷95470元,實際用于車險業務拓展費用支出。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吳偉鋒作為時任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經理,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擬對吳偉鋒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3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一、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預支費用用于購買油卡,在8月18日舉辦客戶節活動期間向79名簽單繳費的被保險人贈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號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報銷了該筆費用。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吳樂作為時任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副經理,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擬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二、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2**號等35筆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報銷費用63380元,實際用于車險業務拓展費用支出。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吳樂作為時任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副經理,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擬對你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5萬元。
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湖南保監局決定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合計2.5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3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一、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2016年承保保單號為PDAA2016430600000068**等10臺救護車。該10臺救護車行駛證上車輛種類均為“小型專業客車”,使用性質為“救護”,精友系統反饋的車型信息均為“特種車類”,應按“特種車三類”進行承保。但公司實際按“非營業客車”承保。
湖南保監局認為,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條,擬對公司給予罰款12萬元。
二、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預支費用用于購買油卡,在8月18日舉辦客戶節活動期間向79名簽單繳費的被保險人贈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號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報銷了該筆費用。
湖南保監局認為,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擬對公司罰款7萬元。
三、公司2016年在2000012**號等35筆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報銷費用63380元,實際用于車險業務拓展費用支出。
湖南保監局認為,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擬對公司罰款12萬元。
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湖南保監局決定對公司罰款合計3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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