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財險湖南連吃監管11張罰單 罰款31萬
2017-11-29 10:00:11 來源:中國經濟網
據保監會網站28日消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湘陰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湘支公司共計收到湖南保監局下發的11張罰單。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存在向被保險人贈送油卡并報銷了該筆費用等違法行為,湖南保監局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決定對其罰款合計31萬元。湖南保監局對時任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經理黃光輝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5萬元。對時任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副經理吳樂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5萬元。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分公司作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級主管公司,對其行為在活動開展及費用預支環節予以審批,湖南保監局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擬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分公司罰款7萬元。湖南保監局對時任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車輛保險部/車商部經理李艷、時任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總經理助理許露給予警告,并分別處罰款2萬元。
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電子商務部在車險電銷業務經營中,與部分電銷坐席人員私下對接,允許對個別優惠需求較為強烈的續保客戶給予一定優惠,有11筆車險電銷業務的電話銷售錄音中坐席人員有優惠或送油卡的表述,其中有9筆業務承保出單,有2筆業務未承保。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電子商務部向9筆承保出單業務的投保人贈送油卡或減免保費,并在2016年11月2000077**號、2016年12月2000085**號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中報銷解決。湖南保監局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擬對公司罰款5萬元。并對時任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電子商務業務部經理余堅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號等34筆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報銷費用77420元;在2000039**號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宣傳活動費”報銷費用18050元,上述35筆費用共計報銷95470元,實際用于車險業務拓展費用支出。湖南保監局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決定對公司罰款13萬元。湖南保監局對時任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經理助理周孟龍,時任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經理吳偉鋒分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罰款2萬元。
處罰情況如下: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3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預支費用用于購買油卡,在8月18日舉辦客戶節活動期間向79名簽單繳費的被保險人贈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號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報銷了該筆費用。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分公司作為其上級主管公司,對上述行為在活動開展及費用預支環節予以審批,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擬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分公司罰款7萬元。
二、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電子商務部在車險電銷業務經營中,與部分電銷坐席人員私下對接,允許對個別優惠需求較為強烈的續保客戶給予一定優惠,有11筆車險電銷業務的電話銷售錄音中坐席人員有優惠或送油卡的表述,其中有9筆業務承保出單,有2筆業務未承保。你公司電子商務部向9筆承保出單業務的投保人贈送油卡或減免保費,并在2016年11月2000077**號、2016年12月2000085**號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報銷。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擬對公司罰款5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3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一、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預支費用用于購買油卡,在8月18日舉辦客戶節活動期間向79名簽單繳費的被保險人贈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號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報銷了該筆費用。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黃光輝作為時任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經理,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擬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二、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2**號等35筆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報銷費用63380元,實際用于車險業務拓展費用支出。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黃光輝作為時任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經理,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擬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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