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財險湖南連吃監管11張罰單 罰款31萬
2017-11-29 10:00:11 來源:中國經濟網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39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號等34筆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報銷費用77420元;在2000039**號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宣傳活動費”報銷費用18050元,上述35筆費用共計報銷95470元,實際用于車險業務拓展費用支出。
湖南保監局認為,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決定對公司罰款13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40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電子商務部在車險電銷業務經營中,與部分電銷坐席人員私下對接,允許對個別優惠需求較為強烈的續保客戶給予一定優惠,有11筆車險電銷業務的電話銷售錄音中坐席人員有優惠或送油卡的表述,其中有9筆業務承保出單,有2筆業務未承保。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電子商務部向9筆承保出單業務的投保人贈送油卡或減免保費,并在2016年11月2000077**號、2016年12月2000085**號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中報銷解決。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余堅作為時任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電子商務業務部經理,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擬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4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號等34筆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報銷費用77420元;在2000039**號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宣傳活動費”報銷費用18050元,上述35筆費用共計報銷95470元,實際用于車險業務拓展費用支出。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周孟龍作為時任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經理助理,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擬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4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預支費用用于購買油卡,在8月18日舉辦客戶節活動期間向79名簽單繳費的被保險人贈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號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報銷了該筆費用。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彭建德作為時任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客戶服務部經理,對上述行為予以審核批準,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湖南保監局決定對彭建德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4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預支費用用于購買油卡,在8月18日舉辦客戶節活動期間向79名簽單繳費的被保險人贈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號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報銷了該筆費用。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許露作為時任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對上述行為予以審核批準,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擬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湖南保監局依法送達了《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許露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申辯稱:作為剛接手分管客服工作的總經理助理,在活動申請報告上簽字,但報告內容完全是圍繞VIP客戶開展的客戶節宣傳活動,許露在報告上簽字時未看到具體活動方案,也未接受具體匯報,因此,其對活動及費用的具體安排不知情。故請求撤銷對本人的處罰。
湖南保監局認為:在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向岳陽市分公司提交的《關于訂購中國人民保險2016年客戶節活動物品的報告》中,明確提出“活動期間,向VIP客戶推出愛心油卡服務。經測算,費用約**元”,許露在該報告上簽署“同意”并簽名,許露稱本人對活動及費用的具體安排不知情與事實不符。因此,對許露的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湖南保監局決定對許露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4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預支費用用于購買油卡,在8月18日舉辦客戶節活動期間向79名簽單繳費的被保險人贈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號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報銷了該筆費用。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李艷作為時任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車輛保險部/車商部經理,對上述行為予以審核批準,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擬對李艷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湖南保監局依法送達了《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李艷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李艷申辯稱:因費用報銷手續不全,在《呈批件(簽報)》上補簽字。同時,該活動方案由客戶服務部進行實質性審核,事先不知情,只是根據財務報銷流程需要進行了補簽字。由于財務報銷系統流程中該費用全部歸集到車險,只對該費用是否超過該單位月度額度負責,對該費用真實情況并不知情,因此,請求撤銷對本人的處罰。
湖南保監局認為:在李艷簽字審批的《呈批件(簽報)》中,明確記載有“活動期間,向VIP客戶推出愛心油卡服務。經測算,費用約**元”的內容。李艷簽字的《湘陰支公司2016年客戶節活動方案》中,更詳細列明了活動內容及油卡贈送標準。李艷辯稱的對費用真實情況不知情與事實不符,辯稱事后才補簽字,不是免除責任的理由。因此,對李艷的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湖南保監局決定對李艷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記者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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