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銀行用票據化解1.1億不良 法院認定為通謀虛偽
2018-03-28 14:24:38 來源: 21世紀經濟報道
法院認定為通謀虛偽行為
該案爭議焦點在于:糾紛的性質是什么,屬于票據還是借貸行為;民生銀行南昌分行是否是合法的票據權利人;紅鷺公司應否對此筆貼現款承擔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民生銀行南昌分行與有色金屬公司之間的實際法律關系應為借款關系,票據貼現只是雙方商定的具體融資方式。本案票據活動是各方通謀虛偽行為,所涉民事行為無效。原因在于,本案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不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參與方明知票據項下無真實交易關系,但出于不同真實目的,相互合謀實施了該票據行為,屬于通謀虛偽行為,所掩蓋、隱藏的真實行為實際是借款。
根據2017年10月起施行的《民法總則》第14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意思表示真實,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最高法院確認,對本案通謀虛偽的票據活動所訂立的《陰極銅購銷合同》及其《補充協議》、《貼現寶合作協議》、《貼現申請書》、《擔保合同》,均確認無效。民生銀行南昌分行持有的票據在形式上符合《票據法》規定,應屬有效票據;但該行明知出票人并不具有支付該票據項下款項能力的情況下,為其單筆授信了該票據票面金額的貼現額度,屬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情形,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北京初亭律所主任合伙人王飛鴻律師、合伙人王曉明律師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本案中,最高法否認了票據貼現、票據背書的法律效力,銀行不享有票據權利而僅對借款人享有借貸債權。這一變化,首先將影響該筆債權的利息、逾期罰息或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更重要的是,意味著銀行喪失了票據追索權,不能向前手進行追索。在本案中,票據出票人(即債務人)瀕臨破產,實際上已經不具有履行能力,而銀行又不能向票據前手追索,因此銀行此項債權恐難以實現。
特別是,最高法院這一判決以《票據法》第十條為基礎,強調票據行為應具有真實的貿易背景或基礎關系,這將對金融圈早先流行的票據空轉、票據清單交易或融資性貿易等行為起到一定的規范或抑制作用。盡管票據具有無因性和流通性,但其仍應以真實的基礎關系為前提。
金融監管與金融審判銜接配合
對于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來說,該案的更大意義在于,最高法院對于金融糾紛案件的審判思路產生變化。
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提出“對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金融違規行為,要以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確定其效力和權利義務”,“要維護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積極推動、監督和維護金融監管機構依法行政。強化金融監管和金融審判的銜接配合,推動形成統一完善的金融法治體系”。
有銀行資管人士表示,該判決表明法院將按照實質認定,而不一定是表面的法律關系。
王曉明認為,最高法院以通謀虛偽表示制度認定“名為票據貼現,實為借貸”,這一點與正待落地的資管新規有異曲同工之效。
資管新規征求意見稿提出,對資管業務實行穿透式監管,對于已經發行的多層嵌套資產管理產品,向上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
王曉明認為,通謀虛偽表示制度在于“去偽存真”,探尋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以此判斷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穿透式監管”與通謀虛偽表示的立法目的基本相同,只不過是監管者和司法者的側重點不同而已。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可能會更加關注金融監管規定、政策,可能會更加頻繁地參照適用監管規定,并以監管規定為標準來認定金融機構在糾紛案件中的過錯大小和責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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